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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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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工作进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原文著作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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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作权使用报酬的计算、分配和支付
    第三章 技术保障措施
    第四章 组织保障措施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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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是在国内出版的科技期刊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标引、录入、扫描和整理加工而成的综合性文献数据库,以网络和光盘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库在任何使用场合,均须注明所收录作品的名称、作者和出处,并按照本办法支付著作权使用报酬。

  第三条 数据库收录原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以下简称西南信息中心)直接或委托期刊编辑部向著作权人取得,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期刊编辑部(含期刊社、杂志社,下同),两者均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西南信息中心享有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数据库软件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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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著作权使用报酬的计算、分配和支付

  第六条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标准(试行)〉》(国权[2000]19号)的精神,数据库收录原文的著作权使用报酬按照版税方式计算,版税率为10%,计算基数为光盘发行收入(a)和网络服务收入(b)。

  著作权使用报酬由光盘发行版税和网络服务版税两部分构成,光盘发行版税A = a*10%,网络服务版税B = b*10%。

  第七条 光盘发行版税按照期刊权重(Ri)和作品页数(Pi)在全部作品(n篇)的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第i篇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得的光盘发行版税(Ei)计算如下:

  非核心期刊权重为0.4,核心期刊权重为0.6。核心期刊的确认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八条 网络服务版税按照期刊权重(Ri)、作品页数(Pi)和作品被下载次数(Ti)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第i篇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得的网络服务版税(Si)计算如下:

  第九条 西南信息中心按月计算著作权使用报酬,作为应付帐款在财务帐目上单列。有关统计数据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以便著作权人查询。

  第十条 著作权使用报酬按年支付,具体方式如下:
   (一)西南信息中心已经和期刊编辑部签定原文收录协议并委托期刊编辑部向作者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的,由西南信息中心将著作权使用报酬交期刊编辑部进行分配。
   (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者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西南信息中心将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交给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转递著作权人。
   (三)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著作权使用报酬,由西南信息中心直接支付给著作权人。著作权      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西南信息中心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      作权人。

  第十一条 西南信息中心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著作权使用报酬的计算、分配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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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包括期刊编辑部名称、地址、联系人以及作者姓名、地址、所在单位等信息在内的著作权人基本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其内容。

  第十三条 定期统计数据库收录各期刊原文作品的情况,包括期刊刊名、作品篇数、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单篇作品页数和作品总页数。

  第十四条 通过检索系统记录网站和镜像服务站上原文被下载的详细情况,定期对数据库收录原文被下载的次数进行统计和汇总。

  第十五条 上述统计数据作为在著作权人之间分配著作权使用报酬的依据,由西南信息中心提供给期刊编辑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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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西南信息中心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负责《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原文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上述专职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签定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协议,并与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持日常工      作联系。
   (二)建立并维护著作权人基本信息库。
   (三)统计数据库收录原文作品、网站和镜像服务站原文下载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协助西南信息中心财务部门进行著作权使用报酬的计算、分配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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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数据库光盘发行收入和网络服务收入,依据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西南信息中心定期向重庆市版权局汇报著作权使用报酬的计算、分配和支付情况,接受重庆市版权局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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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可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国家版权局有关数字化和网络作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标准的制定,在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若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可请求重庆市版权局或其他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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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二OO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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